被执行人贵州省罗甸县宏宇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罗甸县罗沙乡冷水沟。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贵州省罗甸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罗民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贵州省罗甸县宏宇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自觉履行支付申请人还款义务。权利人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贵州省罗甸县宏宇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执行人按该判决书履行义务,支付申请人人民币130 806.46元,并承担执行费186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刘某某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罗民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磊
审判员 金 世 富
审判员 梁 仕 虹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邓德洪(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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