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周龙琼,系公司法人。
委托代理人孙某,贵州省罗甸县人。
被执行人王某,贵州省罗甸县人。
被执行人宋某某,贵州省罗甸县人。
中国罗甸县亿天诚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执行王某、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罗民初字第57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息共计3696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57.50元。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人亿天诚小额贷款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在执行中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罗甸县亿天成小额贷款公司于2014年12月29日以本院(2014)罗民初字第57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已立案为(2015)罗法执字第5号案件,该案正在执行中,(2015)罗法执字第30号案属重复立案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予执行罗甸县亿天诚小额贷款公司2015年3月10日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仕虹
审判员 王智本
审判员 金世富
二○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再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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