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余文学,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礼红。
被执行人罗兴权。
本院在执行贵州湄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罗兴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于2015年8月14日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罗兴权于2015年9月14日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贵州湄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15000元及算至还款之日的利息,并承担申请执行费125元。经权利人同意,合议庭评议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湄执字第51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罗兴权不按期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权利人贵州湄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其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 燕
审判员 张洪江
审判员 邓光亮
二0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福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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