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王某某,贵州省罗甸县人,住罗甸县。
被执行人唐某,贵州省罗甸县人,住罗甸县。
被执行人田某某,贵州省罗甸县人,住罗甸县。
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罗民初字第5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某某、唐某、田某某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责令三被执行人共同支付申请人治疗费等各项费用473 742.00元;并承担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唐某、田某某现在正在服刑,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李某某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罗民初字第55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申请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磊
审判员 金世富
审判员 梁仕虹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罗 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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