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吴廷敏。
本院依据生效的(2015)湄民初字第108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何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廷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吴廷敏应支付何静借款18600元及诉讼费133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廷敏系湄潭县党校职工,每月有工资收入可以履行部分义务,故本院依法自2015年9月起每月扣划被执行人吴廷敏的工资收入用于偿还申请人何静,直至付清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产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湄执字第40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义务人未履行,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其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云宏
审判员 张宗奇
审判员 丁希勇
二0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李成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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