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刘小兵。
本院依据生效的(2015)龙民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杨礼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小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刘小兵应赔偿杨礼勋4163.97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小兵自愿于2015年9月15日前赔偿申请人杨礼勋4163.97元,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产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湄执字第40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义务人未履行,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其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云宏
审判员 张宗奇
审判员 丁希勇
二0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成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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