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朱永丽。
本院依据生效的(2012)湄民初字第70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段义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永丽离婚纠纷一案。根据判决书规定,朱永丽应支付段义忠子女抚养费16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穷尽财产调查和执行措施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湄执字第40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权利人可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其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云 宏
审判员 丁 希 勇
审判员 张 宗 奇
二0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成 继
贵州省湄潭人民法院
合议庭笔录
时间2015年8月11日。
地点执行局办公室。
审判长 李 云 宏
审判员 丁希勇张宗奇
书记员 李 成 继
合议内容:
张宗奇:关于申请执行人段义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永丽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和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向本院请执行。对于本案如何处理,现由大家发表意见。
丁希勇:本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实施了调查措施后,其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执行,对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综上所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张宗奇: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公告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相关手续,经申请人举证和法院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案暂时无法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权利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即待被执行人有财产时再申请执行。即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李云宏:根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即我同意上述二同志的意见。
合议庭意见:终结(2015)湄执字第40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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