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詹珍菊,住湄潭县,务农。
被执行人王祥金,住湄潭县,务农。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湄潭县人民法院(2014)湄民初字第1263号民事判决书,詹荣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詹珍菊、王祥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纠纷一案。现查明:被执行人詹珍菊之父詹荣超贵州湄潭农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泉分理处1705.18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詹珍菊之父詹荣超贵州湄潭农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泉分理处1705.18元予以扣留。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曾 艳
审 判 员 杨 莉
人民陪审员 陈子林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邓光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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