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陈晓艳。
申请执行人李淑琦与被执行人陈晓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本院(2015)湄民初字第70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陈晓艳于2015年4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申请人李淑琦借款10000元。该法律文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2015年5月8日权利人李淑琦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于2015年5月7日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陈晓艳从2015年5月起每月从其工资收入中扣留500元用于偿还申请人李淑琦借款,直至付清借款10000元。经权利人同意,合议庭评议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湄执字第27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陈晓艳不按期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权利人李淑琦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其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薛怀志
审判员 沈 燕
审判员 张洪江
二0一五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李成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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