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银菊申请执行陈晓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59
申请人王银菊。

被执行人陈晓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效力的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湄民初字第114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陈晓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晓艳履行该案给付申请人王银菊借款本金43000元及违约金5000元的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晓艳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陈晓艳系永兴镇政府职工,每月有稳定的工资收入4145.2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从2015年5月1日起,每月扣留被执行人陈晓艳的工资收入700元,用于给付申请人王银菊的本案借款本金43000元及违约金5000元,扣留总金额为48000元,至2021年1月30止(2021年1月扣留金额为4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薛怀志

审判员  沈 燕

审判员  张洪江

二0一五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李成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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