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余文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静。
被执行人陈仁杰。
被执行人陈安祥。
被执行人左先。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湄民初字第170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人贵州湄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仁杰、陈安祥、左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调解书规定,被执行人陈仁杰、陈安祥、左先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900元,合计80900元,如逾期未付,则对抵押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仁杰主动履行了10000元的义务,剩余部分与申请人贵州湄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分期付款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湄潭县人民法院(2015)湄法执恢字第5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被执行人陈仁杰、陈安祥、左先未按照协议履行完毕,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其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薛怀志
审判员 熊贻华
审判员 陈星禄
二0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黎廷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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