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银菊申请执行陈晓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58
申请人王银菊。

被执行人陈晓艳。

申请执行人王银菊与被执行人陈晓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本院(2013)湄民初字第114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陈晓艳陈晓艳自愿于2013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王银菊借款本金43000元并给付5000元违约金。该法律文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2015年5月8日权利人王银菊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于2015年5月8日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陈晓艳从2015年5月起每月从其工资收入中扣留700元用于偿还申请人王银菊借款本金及违约金,直至付清借款本金43000元及违约金5000元。经权利人同意,合议庭评议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湄执字第27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陈晓艳不按期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权利人王银菊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其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薛怀志

审判员  沈 燕

审判员  张洪江

二0一五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李成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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