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梁光勇,贵州省湄潭县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吴红卫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梁光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湄民初字第153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权利人吴红卫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后立案执行。根据判决书确定:限被告梁光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吴红卫借款13000.00元。被执行人梁光勇承担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申请执行费95.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执行,被执行人梁光勇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双方在本庭主持下协商,被执行人梁光勇保证在2015年6月30日前偿还5000.00元给吴红卫,在2016年12月30日前偿还8000.00元给吴红卫;吴红卫也以获得保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湄法执字第8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潘应康
审判员 熊贻华
审判员 张宗奇
二0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雷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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