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李宁,贵州省湄潭县人。
本院在执行余子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宁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决定划拨被执行人李宁的工资收入清偿债务。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李宁工资20350元(含诉讼案件受理费150元,申请执行费200元),其中:2015年6月划拨2350元,从2015年7月起每月划拨2000元,至满20350元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德云
审判员 熊贻华
审判员 张宗奇
二 0一 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雷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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