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周春华,住贵州省湄潭县。
被执行人罗永琴,住贵州省湄潭县。
被执行人贵州省湄潭县全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查林,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效力的(2014)湄民初字第178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文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春华、被执行人罗永琴、被执行人贵州省湄潭县全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贵州省湄潭县全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房屋管理机关登记有产权证号为200802137号(位于湄潭县湄江镇中山西路)房屋一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留、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贵州省湄潭县全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产权证号为XX号房屋一套进行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建华
审判员 熊贻华
审判员 陈星禄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黎廷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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