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王忠波,局长。
被执行人熊治强,住湄潭县。
被执行人陶习琴,住湄潭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湄非行审字第86号行政裁定书,受理了湄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熊治强、陶习琴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根据裁定书规定,被执行人熊治强、陶习琴应给付社会抚养费21828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予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陶习琴在银行有存款可以履行部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陶习琴在银行的存款1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 毅
审判员 陈章勇
审判员 黎廷洁
二 〇一 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严光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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