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张智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科,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文武,住遵义市。
被执行人郑德义,住湄潭县。
被执行人邵仕敏,住湄潭县。
被执行人文定书,住湄潭县。
被执行人文江,住遵义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文武申请执行郑德义、邵仕敏、文定书、文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温泉公司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温泉公司称,我公司于2014年8月5日与郑德义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我公司将房屋出租郑德义经营,每月月底前付租金20366元,郑德义交纳100万元保证金保证水、电、相关规费和租金以及屋内装饰、设施、设备完好,在2019年7月31日租期届满后退还,其间出现保证约定事项出现,在保证金中扣除。目前出租房屋是郑德义的债权人在经营,债权人在履行经营期间的租金支付义务。但在郑德义经营期间,欠租及费用186493元(房租142520元、水费2419元、消费欠款16749元、补外墙工程款24805元),依郑德义目前状况,从保证金中扣除可能性极大。总之,我公司与郑德义的租赁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不能损害我公司利益。请求撤销湄潭县人民法院(2015)湄法执字第135-4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文武申请执行郑德义、邵仕敏、文定书、文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以(2015)湄法执字第135-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郑德义在温泉公司的房屋租赁保证金100万元予以扣留,并请温泉公司协助执行。温泉公司举证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载明:温泉公司将房屋出租给郑德义经营,租赁时间从2014年8月1日起至2019年7月31日止,每月月底前付租金20366元,郑德义交纳100万元保证金保证水、电、相关规费和租金以及屋内装饰、设施、设备完好,在2019年7月31日租期届满后退还,其间出现保证约定事项出现,在保证金中扣除。目前出租房屋是郑德义的债权人在经营。异议人提出异议后,在执行中已与申请人和解,异议人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申请撤回异议,是行使其权利,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湄潭县国际温泉旅游度假城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建华
审判员 李云宏
审判员 黎廷洁
二○一五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陈星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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