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家连与杨佑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58
申请执行人安家连.

被执行人杨佑洪,曾用名王春洪。

本院在执行安家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佑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于2015年10月11日达成执行协议:被执行人杨佑洪自愿给付申请人安家连5870元,在2015年农历腊月20日前先行给付部份款项,余款在2016年6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完毕。经权利人同意,合议庭评议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湄执字第33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杨佑洪不按期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执行协议,权利人安家连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其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云宏

审判员  张洪江

审判员  丁希勇

二0一五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福鸿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