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王洪浩,贵州湄潭县人,住贵州省湄潭县。
申请执行人田洪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洪浩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湄潭县人民法院(2015)湄民初字第1032号民事调解书规定:由被告王洪浩于2015年8月14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田洪金车辆损失款32800元,并支付从2015年2月2日起至该款清偿完毕为止期间的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案件诉讼费310元,被告王洪浩自愿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王洪浩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田洪金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和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王洪浩外出下落不明,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田洪金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王洪浩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经本院解明后,申请执行人田洪金同意并申请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湄潭县人民法院(2015)湄执字第52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该案执行不能的条件消除后,权利人田洪金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其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 毅
审判员 李云宏
审判员 陈章勇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成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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