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陈宦强(又名陈焕强),住湄潭县。
被执行人罗远志(又名罗忠),住湄潭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庭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宦强、罗远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罗远志在房屋登记机关登记有房屋(房屋产权证号:XX),为确保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留、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罗远志所有的位于湄潭县湄江镇环西路XX小区XX期XX栋的房屋。
二、在查封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移、变卖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间为三年,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界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 毅
审判员 陈章勇
审判员 黎廷洁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严光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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