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庭建申请执行陈宦强、罗远志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58
申请人王庭建(王小建),住湄潭县。

被执行人陈宦强(又名陈焕强),住湄潭县。

被执行人罗远志(又名罗忠),住湄潭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庭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宦强、罗远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罗远志在房屋登记机关登记有房屋(房屋产权证号:XX),为确保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留、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罗远志所有的位于湄潭县湄江镇环西路XX小区XX期XX栋的房屋。

二、在查封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移、变卖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间为三年,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界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 毅

审判员  陈章勇

审判员  黎廷洁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严光毓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