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湄潭县复兴镇金麟肉牛养殖场。
住所地:湄潭县复兴镇七里坝村。
霍帝仁,系被执行人湄潭县复兴镇金麟肉牛养殖场业主。
本院在执行黎顺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湄潭县复兴镇金麟肉牛养殖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于2015年8月26日达成执行协议:由被执行人湄潭县复兴镇金麟肉牛养殖场于2015年9月26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黎顺秀劳务工资4430元,并自愿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经权利人同意,合议庭评议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湄执字第54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湄潭县复兴镇金麟肉牛养殖场不按期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权利人黎顺秀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其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 燕
审判员 张洪江
审判员 邓光亮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福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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