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张微微,女,汉族,1969年1月16日生,贵州省福泉市人,住瓮安县雍阳镇。
本院于2009年3月18日作出的(2009)瓮民初字第1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载明:一、被告张微微差欠原告王芝蓉借款本金54100元,被告自愿于2009年3月30日前清偿原告王芝蓉的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自愿于2010年6月30日前给清偿原告王芝蓉的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若被告张薇薇不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原告利息(利息从借款之时起至还清之日止计算,利随本清)。二、案件受理费1153元,减半收取576元,原告王芝蓉自愿承担。因被执行人张薇薇逾期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王芝蓉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薇薇已偿还申请执行人王芝蓉30000元借款本金,尚差欠借款本金人民币24100元,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芝蓉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如申请执行人今后举证查实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有可供财产执行时,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本院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瓮民初字第1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文忠
审判员 曾祥军
审判员 陆兴元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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