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简功平。
本院在执行李国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简功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简功平自动履行兑现2000元,尚欠1290元双方达成执行协议。合议庭评议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湄执字第40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简功平不按期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达成的执行协议,权利人李国明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其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 燕
审判员 张洪江
审判员 丁希勇
二0一五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福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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