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龙福超,男,1993年10月17日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瓮安县猴场镇。
本院作出的(2013)瓮民初字第18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载明:“被告龙福超自愿于2014年2月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王化志因交通事故受伤产生的各项费用人民币四千元”。因被执行人龙福超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化志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龙福超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化志申请延期执行。如以后申请执行人举证查实被执行人下落或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瓮民初字第18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段仕礼
审 判 员 杜 坤
代理审判员 田 凡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姜朝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