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洪贵,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
委托代理人黄远菊,1965年10月有29日生,系杨洪贵之妻。
被执行人徐俊波,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
被执行人邓会学,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
被执行人蒲世云,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
被执行人陈小盆,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
杨洪贵诉徐俊波、蒲世云、邓会学、陈小盆健康权纠纷两案,本院于2014年3月24日和2014年7月24日作出的(2014)黔南民终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2014)瓮民初字第10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被执行人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四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因申请人杨洪贵病重,生活极端困难,根据其申请,本院向有关部门提交了司法救助,已获得司法救助款3万元,现仍有3.917423万元案件款无法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黔南民终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2014)瓮民初字第10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华彬
审 判 员 郑 橙
代理审判员 田筱锋
二○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 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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