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王建民,住贵阳市。
我院受理陆南平申请执行王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4)云民一(一)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建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5) 云执字第68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能够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再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金华
审判员 何学德
审判员 陈卫国
二○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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