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赵清成,男,汉族,1972年7月2日生,贵州瓮安人,住所地瓮安县雍阳办事处。
被执行人周继贤,女,汉族,1971年7月15日生,贵州瓮安人,住址同被执行人赵清成。
本院于2014年5月14日作出的(2014)瓮民初字第10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载明:“被告赵清成、周继贤欠原告谢勇借款本金人民币十万万元,利息一万五千元,共计十一万五千元,被告赵清成、周继贤自愿限于2014年10月30日前清偿完毕给谢勇。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被告赵清成、周继贤自愿承担(该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清偿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因被执行人赵清成、周继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谢勇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申请人谢勇与被执行人赵清成、周继贤请求该案与(2014)瓮执行字第836号案件一并处理(该案案件款五万五千元,申请人为胡廷波,被执行人为赵清成),并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赵清成、周继贤差欠申请人胡廷波、谢勇该两案案件款共计十七万元,自愿于2015年12月30日前偿还五万元,2016年6月30日前偿还五万元,余款七万元于2016年12月30日前偿还完毕;二、申请人自愿放弃对该两案案件受理费共计2675元及其余诉讼请求。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瓮民初字第10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文忠
审判员 曾祥军
审判员 陆兴元
二○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余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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