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赵北平,男,1982年5月19日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瓮安县平定营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北民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第三项载明:“被告赵北平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27843.1元给原告肖成;案件受理费4528元(原告预交2264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负担1195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中心支公司负担120元,被告赵北平负担583元,原告肖成负担2630元”。 因被执行人赵北平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肖成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赵北平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如以后申请执行人举证查实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北民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段仕礼
审 判 员 杜 坤
代理审判员 田 凡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姜朝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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