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张绍中。
委托代理人张月。
被执行人熊孝文,住贵阳市。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南明支行申请执行熊孝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熊孝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南明支行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行。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云执字第128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有可供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征
审判员 林永江
审判员 袁 雷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 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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