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曾茂祥,男,1951年7月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瓮安县中坪镇。
被执行人曾公明,男,1972年12月28日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瓮安县中坪镇。
本院作出的(2007)瓮民初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载明:“一、被告曾茂祥、曾公明差欠原告饶霖购房款人民币70000元,被告曾茂祥、曾公明自愿限于2008年12月30日前用中坪镇农贸市场一楼门面房一间作抵偿,位置和面积双方自行协商;二、被告曾茂祥、曾公明自愿补偿原告饶霖人民币6500元;三、原告饶霖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1852元,减半收取926元,被告曾茂祥、曾公明自愿承担”。因被执行人曾茂祥、曾公明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饶霖于200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曾茂祥、曾公明差欠申请执行人饶霖购房款70000元、补偿款6500元、诉讼费926元、执行费50元,共计77476元。自愿于2009年3月30日付6500元,2009年6月30日前付清余款”,后被执行人曾茂祥、曾公明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饶霖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曾茂祥外出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曾公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饶霖申请延期执行。如以后申请执行人举证查实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7)瓮民初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段仕礼
审 判 员 杜 坤
代理审判员 田 凡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姜朝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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