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商正巧,瓮安县人,住瓮安县。
申请执行人龙开先,瓮安县人,住瓮安县。
申请执行人商正东,瓮安县人,住重庆市忠县。
被执行人杨昌霞,瓮安县人,住瓮安县。
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的(2014)瓮民初字第8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载明:“被告杨昌霞欠原告商崇富借款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被告杨昌霞自愿限于2014年5月10日前付清。”因被执行人杨昌霞逾期未履行,第三人商正高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原申请执行人商崇富因病去世,本院依据第三人的申请,依法作出(2014)瓮执字第449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变更本案第三人商正高、商正巧、龙开先、商正东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杨昌霞的存款3000元清偿本案债务后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㈥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瓮民初字第888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段仕礼
审判员 曾祥军
审判员 杜 坤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姜朝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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