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贵州英发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贵阳市盐务街35号。
我院受理贵州骏嘉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英发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云民商初字第14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贵州英发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5) 云执字第43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能够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再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金华
审判员 何学德
审判员 陈卫国
二○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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