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刘银昌,男,1955年2月28日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瓮安县雍阳办事处。
被执行人武绍宣,男,1956年11月5日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瓮安县雍阳办事处。
本院作出的(2014)瓮民初字第8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载明:“被告刘银昌欠原告宋成贤人民币二万元,自愿承担利息三千六百元,合计二万三千六百元,限于2014年8月17日前一次性清偿;被告武绍宣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刘银昌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宋成贤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在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宋成贤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说明已收到刘银昌、武绍宣还款20000元,书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本院(2014)瓮民初字第865号民事调解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段仕礼
审 判 员 杜 坤
代理审判员 田 凡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姜朝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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