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曹杏茹,女,汉族,1981年8月27日生,贵州瓮安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瓮水办事处。
张肇群诉曹杏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的(2014)瓮民初字第19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载明:“被告曹杏茹于2014年12月30日前向原告张肇群偿还借款二千元,余款二万元于2015年6月30日前清偿完毕;案件受理减半后收取175元,被告曹杏茹自愿承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清偿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曹杏茹在瓮安县珠藏镇幼儿园有工资收入,月工资应发4864元,实发工资4057元,因其他案件已被法院每月扣款1600元,现实领工资为2457元,依法每月扣取执行人曹杏茹的工资收入1000元以清偿本案案件款较为适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从2015年12月起至2017年9月,每月扣取被执行人曹杏茹的工资收入一千元,2017年10月扣取四百零五元,共计扣取二万两千四百零五元,以清偿本案案件款,该款足额扣取后三日内划拨至本院指定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瓮安县支行,户名:瓮安县国库集中收付中心,账号:×××****(注明法院执行曹杏茹案件款)】;
二、终结本院(2014)瓮民初字第19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华彬
审 判 员 郑 橙
代理审判员 田筱锋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丁 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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