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黎明,住贵州省都匀市。
被执行人顾少章,住贵州省瓮安县。
本院于2014年4月17日制作的(2014)瓮民初字第6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限被告黎明、顾少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张彩霞借款本金十六万元及相应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黎明、顾少章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今后举证查实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瓮民初字第6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段仕礼
审判员 杜 坤
审判员 曾祥军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田 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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