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周菊,女,1979年9月10日生,贵州省瓮安县人,住瓮安县天文镇。
本院作出的(2012)瓮民初字第3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第二项载明:“双方婚生子女吴程琳、吴宇桐,被告吴祥自愿抚养至二子女年满18周岁时止,在被告吴祥抚养二子女期间,原告周菊自愿给付被告吴祥两个子女抚养费75000.00元(2012年3月6日给付20000.00元;2012年3月11日给付30000.00元;2012年12月30日前给付25000.00元)”。因被执行人周菊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祥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吴祥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说明已收到周菊给付抚养费75000元,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本院(2012)瓮民初字第300号民事调解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段仕礼
审 判 员 杜 坤
代理审判员 田 凡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姜朝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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