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方国刚。
被执行人黎银凤,女,1962年10月7日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瓮安县中坪镇。
本院作出的(2012)瓮民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限被告黎银凤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原告人民币21300元”。因被执行人黎银凤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方国惠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黎银凤与申请执行人方国惠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黎银凤差欠申请执行人方国惠剩余借款12166元,黎银凤承诺于2014年12月25日前清偿完毕;若逾期未清偿,被执行人黎银凤自愿扣取其在瓮安县中坪镇高枧小学的工资收入以清偿本案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瓮民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黎银凤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方国惠可向本院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段仕礼
审 判 员 杜 坤
代理审判员 田 凡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姜朝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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