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韩仕云,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瓮安县。
申请执行人王佩贤,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贵阳市。
被执行人宋鹤,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
王启明、韩仕云、王佩贤诉宋鹤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的(2014)瓮民初字第21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被执行人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宋鹤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服刑,无履行能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瓮民初字第21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华彬
审 判 员 郑 橙
代理审判员 田筱锋
二○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丁 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