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王朝云,男,汉族,1968年1月27日生,贵州瓮安人,住址贵州省瓮安县瓮水街道办事处。
本院(2014)瓮民初字第20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载明:“被告王朝云欠原告肖天军保证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王朝云自愿限于2015年3月30日前清偿完毕;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被告王朝云自愿承担。”因被执行人王朝云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肖天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王朝云自愿于2015年12月有30日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肖天军人民币52625元(该款包含保证金我50000元、迟延履行金我2100元、案件受理费525元);逾期,同意由法院依法拍卖其所有的位于瓮安县雍阳镇共和路花竹园A区的住房一套(建筑面积:93.33平方米,产权证号:33010***)以清偿本案案件款;申请执行人肖天军亦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瓮民初字第20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华彬
审 判 员 郑 橙
代理审判员 田筱锋
二○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丁 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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