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敖富贵,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瓮安县。
王振富诉敖富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的(2015)瓮民初字第9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载明:一、被告敖富贵差欠原告王振富借款一万元,自愿从2015年6月起每月15日前偿还三千元,直至此款还清止;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王振富自愿承担。因被执行人敖富贵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振富于2015年9月24 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王振富与被执行人敖富贵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敖富贵差欠原告王振富借款一万元,敖富贵自愿限于在2015年12月15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王振富11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5)瓮民初字第9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若被执行人敖富贵逾期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振富有权在逾期之日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文忠
审判员 曾祥军
审判员 周华彬
二○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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