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正平申请执行张莲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57
申请执行人商正平,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瓮安县。

被执行人张莲(曾用名张玉梅),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

商正平诉张莲(曾用名张玉梅)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30日作出的(2012)瓮民初字第10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被执行人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张莲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外出去向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瓮民初字第10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华彬

审 判 员  郑 橙

代理审判员  田筱锋

二○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丁 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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