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黄文斌,系财政所所长。
被执行人宋泽贵,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
瓮安县天文镇财政所诉宋泽贵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的(2014)瓮民初字第15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被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裁定扣划了被执行人宋泽贵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瓮安县支行的存款41583元,仍有31582.62元未履行,现被执行人宋泽贵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瓮民初字第15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华彬
审 判 员 郑 橙
代理审判员 田筱锋
二○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丁 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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