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兰代秀,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
被执行人尚多莉,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瓮安县。
王丽丹诉兰代秀、尚多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日作出的(2014)瓮民初字第17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被执行人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兰代秀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瓮民初字第17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华彬
审 判 员 郑 橙
代理审判员 田筱锋
二○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丁 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