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丹申请执行兰代秀、尚多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57
申请执行人王丽丹,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瓮安县。

被执行人兰代秀,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

被执行人尚多莉,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瓮安县。

王丽丹诉兰代秀、尚多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日作出的(2014)瓮民初字第17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被执行人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兰代秀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瓮民初字第17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华彬

审 判 员  郑 橙

代理审判员  田筱锋

二○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丁 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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