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林梅,女,汉族,1963年11月18日,贵州瓮安人,住瓮安县雍阳镇。
被执行人韩会,女,汉族,1972年9月23日生,贵州瓮安人,住瓮安县雍阳镇。
本院2011年6月22日作出的(2011)瓮民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第载明:“限被告林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清偿原告毛光学借款人民币57000元及相应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0年12月22日起计算给付至还清之日止),被告韩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林梅承担。”因被执行人林梅、韩会未按生效判决书规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毛光学于2011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意见,由被执行人韩会从2012年4月起至2014年9月30日止偿还借款本金45 000元,后被执行人韩会偿还了借款29 000元,余款16 000元未按期履行。申请人毛光学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中,申请人毛光学与被执行人林梅、韩会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林梅、韩会差欠申请人毛光学所欠余款一万六千元,被执行人林梅自愿于2015年11月、12月按月偿还五千元,余款六千元于2016年1月30日前给付完毕;二、被执行人韩会对该笔欠款负连带清偿责任;三、申请人毛光学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瓮安县人民法院(2012)瓮民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文忠
审判员 陆兴元
审判员 曾祥军
二○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余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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