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唐开华,男, 1966年10月8日生,贵州瓮安县人,住所地瓮安县永和镇袁山村。
蒋文英诉唐开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0)瓮民初字第12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一、准许原告蒋文英与被告唐开华离婚;二、限被告唐开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蒋文英人民币柒万伍仟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唐开华承担。因被告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蒋文英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唐开华,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唐开华无财产可供执行,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待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0)瓮民初字第12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付文忠
审 判 员 杨桥生
代理审判员 田筱锋
二○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饶成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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