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陈琨,男,1977年1月3日生,汉族,贵州瓮安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
被执行人杨鹏,男,1977年1月3日生,汉族,贵州瓮安人,住址同上。
宋锡艳诉陈琨、杨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瓮民初字第20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载明:“被告陈鲲、杨鹏差欠原告宋锡艳借款本金7万元,利息12600元(按月利率2%计算9个月),本金及利息总计82600元。二被告自愿于2015年4月28日前陆续清偿(其中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期间,每月28日前还款1万元,余款32600元于2015年4月28日前清偿)。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7元(立案时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陈鲲、杨鹏承担。”因被义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鲲、杨鹏为瓮安供电局职工,陈鲲每月实发工资2255.07元、杨鹏每月实发工资3338元,为维护申请执行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从2015年8月起每月扣取陈鲲工资收入1500元,直至扣满41413.5元为止。以清偿本案案件款,该款由申请执行人宋锡艳持本裁定书及身份证到瓮安供电局领取;
二、从2015年8月起每月扣取杨鹏工资收入2500元,直至扣满41413.5元为止。以清偿本案案件款,该款由申请执行人宋锡艳持本裁定书及身份证到瓮安供电局领取;
三、终结本院(2014)瓮民初字第20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华彬
审 判 员 郑 橙
代理审判员 田筱锋
二○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 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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