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昌元、兰远珍申请执行白明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57
申请执行人邓昌元,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瓮安县。

申请执行人兰远珍,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瓮安县。

被执行人白明军,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瓮安县。

邓昌元、兰远珍诉白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的(2015)瓮民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一、限被告白明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人邓昌元、兰远珍借款八千元;二、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被告白明军负担,此款二原告已预交,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因被执行人白明军逾期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邓昌元、兰远珍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白明军因涉嫌贩毒正羁押于瓮安县公安局看守所,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瓮民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文忠

审判员  曾祥军

审判员  周华彬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涛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