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杨先洪,贵州省都匀市人,住所地都匀市。
周跃贵诉杨先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的(2015)瓮民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一、限被告杨先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周跃贵人民币二十四万元;二、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人民币3875元,由原告周跃贵负担2163元,被告杨先洪负担1712元。因被执行人杨先洪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周跃贵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先洪的房产已被(2015)瓮执字第22号案件依法查封(另案),被执行人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待查封财产评估、拍卖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瓮民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文忠
审判员 曾祥军
审判员 周华彬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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