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金良,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寇关全,四川省邻水县人,户籍地四川省邻水县,现住瓮安县,系该公司瓮安项目部负责人。
瓮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的瓮劳人仲裁字(2015)第17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载明:一、申请人宋礼先与被申请人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二、被申请人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宋礼先九级工伤保险待遇款共计114300.04元;三、驳回申请人宋礼先的其余仲裁请求。因被执行人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仲裁文书所明确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宋礼先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宋礼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差欠申请执行人宋礼先工伤保险待遇款114300.04元,被执行人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于2015年9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44300.04元,余款70000.00元,申请执行人宋礼先自行向案外人平安保险公司主张权利,本案执行费1614.00元,由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已当庭缴纳)。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瓮劳人仲裁字(2015)第17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对原生效仲裁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文忠
审判员 杨桥生
审判员 周华彬
二○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饶承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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