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从国申请执行贵州省瓮安县兴成煤焦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56
申请执行人简从国,男,1963年11月4日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瓮安县永和镇。

被执行人贵州省瓮安县兴成煤焦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付峰,男,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蔡辅阳,男,1967年1月21日生,苗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花山苗族乡,系该公司会计。

瓮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3月14日作出的瓮劳人仲调字(2014)第11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载明:一、被申请人和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伤保险待遇款共计138000.00元;三、付款时间:领取仲裁调解书之日付款38000.00元,余款100000.00元在2014年5月11日前一次性付清;四、付款方式:以申请人写领条领取为凭。被执行人给付了108000.00元后,尚欠30000.00元至今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简从国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贵州省瓮安县兴成煤焦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执行人简从国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贵州省瓮安县兴成煤焦有限责任公司差欠申请执行人简从国工伤保险待遇款30000.00元,被执行人贵州省瓮安县兴成煤焦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于2015年9月14日给付10000.00元(已当庭给付),余款20000.00元分别在2015年10月30月日前给付10000.00元,在2015年11月30日前给付10000.00元。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瓮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瓮劳人仲调字(2014)第11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对原生效仲裁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文忠

审判员  杨桥生

审判员  周华彬

二○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饶承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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